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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78 條
雇主對於設計上專供載貨用之升降機,不得搭載人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載貨用升降機不得搭載人員。
二、載貨升降機應係設計上專供載貨者為限,爰予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九十條移列。
二、刪除贅字「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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