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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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78 條
減壓艙應具有下列設備:
一、內、外雙向通話系統。
二、可調節式氧氣呼吸口罩。
三、內、外控制供氣及排氣系統。
四、水、砂桶等滅火器具。
五、內部照明系統。
六、視窗。
七、供氣及排氣之深度控制閥及深度表。
八、計時表。
九、安全閥。
前項減壓艙應置於潛水工作船或工作站等之安全處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新增條文。
二、本條增列減壓艙需具備之裝備係參照國內港灣工程業者使用之減壓艙所備之裝備
    ,並置於適當之安全處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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