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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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78 條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鍋爐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
)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附表三十六)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鍋爐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
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傳熱面積、最
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
、胴體、端板、管板、煙管、火室、爐筒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一、文字修正,左列修正為下列;「實施熔接檢查」修正為「實施同一座鍋爐之熔接
    檢查」。
二、第三項之「安全裝置」修正為「安全裝置之規劃」,因鍋爐構造檢查時,安全閥
    、易熔塞等安全裝置尚未裝設,無從檢查,且竣工檢查亦有安全裝置之檢查項目
    ,易生重複檢查之慮。實務上,構造檢查時,係針對安全閥之閥座開孔位置、孔
    徑大小及數量、爆發門之設置、低水位警報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之配置與特殊安
    全裝置等項目,實施確認其規劃設計之機能有效性,爰修正為「安全裝置之規劃
    」,以資概括規範,俾臻妥適。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附表三十五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三十六修正說明】
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