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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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部分職業病之潛伏期長,為加強保障勞工於保險有效期間從事特定有害作業
,於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為職業病者之權益,於第一項規定渠等得申請醫療補助
、失能或死亡津貼。另考量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就醫療給付訂有支付標準,且針對
重大傷病者,提供免除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之補助措施。爰為使保險資源有合理
配置,本保險被保險人於退保後,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
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且非前開補助措施之對象者,為申請醫療補助之對
象。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前項補助、津貼發給之對象及認定程序等事項訂定辦
法。
三、第三項定明第一項所定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者,亦得依第七十九條及八十條規
定,申請器具、照護等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