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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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上項各條者,係違反依法實施之重要行政管理事項,情節較輕,僅予罰鍰處分。
-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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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於第七十七條刪除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刑罰,故有違反情事,建議處以行政罰
鍰。又為防止雇主疏失造成勞工權益受損,爰增列得連續處罰之規定。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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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社會及經濟變遷之實際情況,衡量當前國民所得、經濟成長均較民國七十三年
立法當時大幅成長,原處罰額度過低,恐使雇主寧可繳交罰鍰,不願意依法辦理
,無法落實本法保護勞工之目的,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處罰額度提高。
二、增訂第三項。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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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八十條之一。
-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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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工時之勞動檢查皆需要雇主備有出勤紀錄方可認定,若是本法之罰則針對雇主
不備出勤紀錄及違反工時、工資規定相同或沒有區別,則雇主易產生僥倖心態,爰修
正原條文,將雇主不備出勤紀綠之罰則提高至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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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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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中,雇主違反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
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吹哨者條款等攸關勞工權益之規定,其罰鍰過輕,爰將雇
主違反攸關勞工權益規定之罰鍰提高,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