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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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7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
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勞工保險年金給付為一新制度,需有一段期間之行政作業籌備及宣導,爰增訂第二項
規定,除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一已於該條第三項另定施行日期者外,其餘修正條文
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一、原條文未修正,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考量本次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修正內容,涉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有關中央
    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調整及未來預算編列問題,爰增訂第三項授權由行政院訂
    定其施行日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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