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 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勞工保險年金給付為一新制度,需有一段期間之行政作業籌備及宣導,爰增訂第二項 規定,除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一已於該條第三項另定施行日期者外,其餘修正條文 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原條文未修正,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考量本次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修正內容,涉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有關中央 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調整及未來預算編列問題,爰增訂第三項授權由行政院訂 定其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