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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79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展延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延後請
領之期間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次月起,核計至其提出申請之當月止
。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提前請
領之期間自提前申請之當月起,核計至其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所定請領年齡
之前一月止。
前二項期間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並準用第四十五條規
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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