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展延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延後請 領之期間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次月起,核計至其提出申請之當月止 。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提前請 領之期間自提前申請之當月起,核計至其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所定請領年齡 之前一月止。 前二項期間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並準用第四十五條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