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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79 條
雇主對於傾斜地面上之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地點從事作業。但已採取保護低位置工
    作勞工之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二、隨時清除開挖面之土石方;其有崩塌、落石之虞,應即清除、裝置防
    護網、防護架及作適當之擋土支撐等承受落物。
三、二人以上同時作業,應切實保持連繫,並指派其中一人擔任領班指揮
    作業。
四、勞工有墜落之虞時,應使勞工佩帶安全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將第三款「如有崩塌、落石之虞,應即清除或裝置防護網、防護架或作適當之擋土支
撐等承受落物」,移列至第二款並調整文字,以含括一人作業時亦需採用相關保護設
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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