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高機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頂蓬。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裝載貨物掉 落時無危害駕駛者之虞者,不在此限: 一、頂蓬強度足以承受堆高機最大荷重之二倍之值等分布靜荷重。其值逾 四公噸者為四公噸。 二、上框各開口之寬度或長度不得超過十六公分。 三、駕駛者以座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上面至頂蓬下端之距離,在九 十五公分以上。 四、駕駛者以立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底板至頂蓬上框下端之距離, 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設有」修正為「設置」;刪除贅字「之場合」;「其」修正為「頂蓬之」;「 未滿十六公分」修正為「不得超過十六公分」;「一‧八」修正為「一點八」, 並刪除贅字「者」、「對」。
配合國家標準 CNS 9250 「叉舉車Fork Lift Trucks」第 3.8.1 節規定之數值,將 第三款所定「九十公分」修正為「九十五公分」,使其一致,避免衍生執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