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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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國籍人既非中華民國國民,本法第四章關於外國人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
工作,應許可等之限制規定,自宜準用之,以保障國民就業之權益。
二、又中國人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境者,或持中華民國護照而未在國內設籍
者,多屬原籍居住國外,其與一般僅具我國國籍並在國內居住、工作之國民,其
情況顯有不同,自宜於本法中作合理限制,爰參照「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關
於中國人於取得外國國籍而任中華民國公職者,應撤銷其公職之立意,亦並予準
用本法官於外國人須申請聘僱許可後,使得在國內工作之限制規定。惟上述人員
已改持我國護照在國內設籍後,當即不受限制。
-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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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七條移列。
二、除無國籍人外,具雙重國籍者亦為本條規範對象,惟原規定敘述方式易生疑義,
爰予修正,使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