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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79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
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補助者,得向勞動部職
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申請器具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本條所定器具補助,係提供勞工遭遇職業傷病後,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有
必須使用相關輔助器具者,給與補助,以協助其後續生活或工作。復考量政府整體資
源有限,爰定明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津貼補助者,不得重複請
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