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第四十七條第 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每年再檢送保險人查核 。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之年金給付領取人,保險人無法透過政府機關媒體異動資料查證其 是否符合給付條件,為前開領取人年金請領資格查核實務作業之考量,爰參照勞工保 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規定,定明該等人員應每年重新向保險人檢送身分或居住 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