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現行法規罰則過低,完全無法嚇阻雇主濫用責任制之解釋,致使部分勞工即 便提出申訴,但雇主因勞工超時加班所減少給付之工資遠高於相關罰則,根本無 法對雇主濫用責任制解釋之行為有所嚇阻。爰提高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以有效 嚇阻部分惡質企業對濫用責任制解釋之行為,確實保障勞工權益。
為使違反之法律效果臻於明確,爰予明定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