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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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局之經費係單獨編列預算,爰明定設置會計室,俾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及會
計等事項。
-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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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考職務列等原則修正之。
-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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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局八十七年度預算高達四十九億餘元(含就業安定基金),所屬四所職訓中心
會計業務須受該局會計室督導;另該局須辦理新增設之就業安定基金歲計、會計
、財務審核等會計業務,會計主任職責繁重,爰比照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調整會
計主任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二、參照一般體例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