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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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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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職業訓練局之經費係單獨編列預算,爰明定設置會計室,俾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及會
計等事項。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參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考職務列等原則修正之。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一、該局八十七年度預算高達四十九億餘元(含就業安定基金),所屬四所職訓中心
    會計業務須受該局會計室督導;另該局須辦理新增設之就業安定基金歲計、會計
    、財務審核等會計業務,會計主任職責繁重,爰比照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調整會
    計主任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二、參照一般體例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一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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