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職業訓練中心置技正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課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課長二人得由職業訓練師兼 任;股長九人至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五人至九 人得由職業訓練師兼任;技士一人至三人,課員六人至十人,輔導員四人 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職務得列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二人,輔導員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一人至三人,護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 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 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參照現行政府機關一般通用之職稱,訂列二等職業訓練中心之人員設置。
一、職稱及員額均未修正。 二、各職稱之職務列等,係依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照職 務列等表規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