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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廢止)
第 8 條
本法公布前全國性各工會之章程,應提經其理、監事暨所屬下級工會會員
代表會議通過修訂之,並函送主管機關核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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