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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英
第 8 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項調移至第七條併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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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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