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登記審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8
八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經審核通過列冊登記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審核委員會派員調
    查,並對調查結果屬實者,議決撤銷登記:
 (一) 擔任調解或調處勞資爭議案件收受不當利益者。
 (二) 擔任調解或調處勞資爭議案件使用暴力脅迫、恐嚇者。
 (三) 擔任調解或調處勞資爭議案件嚴重偏袒任一方或教唆、鼓動,造成
      勞資爭議事件情節重大者。
 (四) 申請登記調解委員提供虛偽證明文件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