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 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 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 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 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 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
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退休金及資 遣費,酌予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