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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8 條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國外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
    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一。
二、投資於任一國外股票、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
    十。
三、投資於任一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
    憑證百分之十。
四、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
    總金額或總數額;其存託憑證之數額,以該存託憑證表彰股票之股份
    數額計算之,合併計算投資之比率上限,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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