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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廢止)
第 8 條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之範圍如下:
一、急難救助。
二、職業災害團體保險或慰問金。
三、退休補助。
四、文康活動。
五、福利設施。
六、其他有關員工福利事項。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支出,不得超過所得分配款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
款之職業災害團體保險額度,每人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於當年度如有結餘,應併入下年度內運用。
前項結餘專款之運用範圍,限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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