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給付方式: (一) 申請人自登記求職之日起,經十四日等待期,並經審核合格及接受 指派從事臨時性工作後開始給付。 (二) 合格申領人每月應親自到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認定及領 取失業輔助金,並繼續從事臨時性工作。每週得有二日從事有給之 求職活動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