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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集體涉訟輔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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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未依前開各點申請補助或借貸,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篇第三章第三節,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者,得向中央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或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出具保證書以代訴訟救助事由之釋
    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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