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62 年 0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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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若干私立學校之教授們、新聞記者等都不願參加勞保,而欲參加公保,但又因他們
未具公務人員身份,不合公務員保險法規定,亦不能參加。因此加以修正,給予他們
機會,參加與否,悉由自願。
- 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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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私立學校教職員已於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納入強制投保範圍,故本條有關「
私立學校之教職員」等字刪除。
二 基於實際需要,將自願投保對象擴及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僱
用未滿五人之勞工、投保單位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以及參加海員總工會之外僱
船員,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三 增列第三項,規定各業雇主自願投保者,應併同其員工辦理加保。
四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勞工」均修正為「員工」;第四款於「海員總工會」下
增加「或船長公會」五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