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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8 條
被保險人於緊急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
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本條係規範合於一般社會通念之工作現場發生危及身體、財產等緊急情況時,被保險
人臨時從事雇主期待其所應為之其他工作而致傷害(如廠房突然失火,員工為保全雇
主廠房、設施或其他財產,而施予滅火時受傷),視為職業傷害,為使本條規定文義
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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