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 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改由中央 主管機關負責,爰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