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未依限繳納者,經書面催告送達,無故逾三十 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受處分對象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得以書面釋明理由 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其分期繳納作業規定由勞保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