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8 條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相當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
二、任何一次連續十五分鐘內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短時間時量平均容
    許濃度。
三、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容許濃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