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 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吊籠之額定速率,指搬器在積載荷 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額定速率之定義。 二、「核定速度」改「核定速率」,速度包括「大小」、「方向」,速率僅指「大小 」,無「方向」。額定速率係指額定荷重或積載荷種下之運行最高速率,僅為數 值,無「方向」。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係指修正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