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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8 條
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
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吊籠之額定速率,指搬器在積載荷
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額定速率之定義。
二、「核定速度」改「核定速率」,速度包括「大小」、「方向」,速率僅指「大小
    」,無「方向」。額定速率係指額定荷重或積載荷種下之運行最高速率,僅為數
    值,無「方向」。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係指修正為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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