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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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8 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固定式控制面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可作自動、手動動作狀態變換之開關。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
    人,不在此限。
二、於手動動作狀態時,設置可顯示動作狀態之指示燈。但使用固定順序
    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
三、設置可顯示自動動作狀態之指示燈。
四、設置接地用端子。
五、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以外之開關,設置護圈或為埋頭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一、序文之但書係規範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適用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爰將
    該但書移至第一款及第二款,以資明確。
二、文字酌作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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