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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8 條
雇主應於空氣壓縮機與作業室或與氣閘室之間,設置空氣清淨裝置,以清
淨輸往各該室之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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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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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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