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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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8 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或感應式安全裝置之停止性能,其作
動滑塊等之操作部至危險界限間,或其感應域至危險界限間之距離,應分
別超過下列計算之值:
一、安全一行程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
    D=1.6(Tl+Ts)
    式中
    D :安全距離,以毫米表示。
    Tl:手指離開安全一行程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之操作部至快速停止機
        構開始動作之時間,以毫秒表示。
    Ts: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至滑塊等停止之時間,以毫秒表示。
二、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
    D=1.6Tm
    式中
    D :安全距離,以毫米表示。
    Tm:手指離開操作部至滑塊等抵達下死點之最大時間,以毫秒表示,
        並以下列公式計算:
    Tm=(1/2+1/ 離合器之嚙合處之數目)×曲柄軸旋轉一周所需時
        間)
三、光電式安全裝置:
    D =1.6(Tl+Ts)+C
    D :安全距離,以毫米表示。
    Tl:手指介入光電式安全裝置之感應域至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之時
        間,以毫秒表示。
    Ts: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至滑塊等停止之時間,以毫秒表示。
    C :追加距離,以毫米表示,並採下表所列數值:
        ┌─────────────┬────────────┐
        │連續遮光幅:毫米追加距離  │C:毫米                 │
        ├─────────────┼────────────┤
        │30  以下                  │0                       │
        ├─────────────┼────────────┤
        │超過 30,35 以下          │200                     │
        ├─────────────┼────────────┤
        │超過 35,45 以下          │300                     │
        ├─────────────┼────────────┤
        │超過 45,50 以下          │400                     │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如下;係指修正為指。
三、配合第三條規定,將「緊急停止機構」修正為「快速停止機構」。
四、酌作文字修正,將「壹週」修正為「一周」及刪除贅字「者」、「對」。
五、將「安全一行程用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修正為「安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以
    統一用詞。
六、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停止性能,指停止時間與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及感應式安全裝置之安全距離之配
    合關係;安裝距離應超過依各該公式計算所得之安全距離。
二、增列安裝光電式安全裝置安全距離之追加距離,使連續遮光幅愈大者,其安裝距
    離愈大,始能愈遠離危險區域,以保障操作安全,並接軌國際。
三、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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