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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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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自護評鑑機構實施現場評鑑時,應依事業單位之意願,邀請產物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派員會同評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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