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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8 條
養成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為維持養成訓練一定水準,爰規定限由本法第五條規定之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所定養成訓練已不限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爰
酌修文字,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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