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刪除第三章第五節有關殘障者職業訓練規定,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已明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 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訓練,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