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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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七條說明三。
-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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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同第七條說明。
-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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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第七條修正內涵,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放寬取得相關職類乙級
以上技術士證得報考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例如取得建築製圖職類甲級或乙級技
術士證,得報考建築製圖應用職類甲級。
二、配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修正,所列相關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須由中央主管
機關另行認定,並公告之,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