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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8 條
事業機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者,其職業訓練機構之固定資產
折舊費、租金、修繕費、人事費、行政事務費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之相關費用,得列為該事業機構之職業訓練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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