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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第 8 條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係對在職人員已擔任或準備擔任職業訓練教學工作
,並已具備部分之職業訓練師應具條件者,就其尚未具備部分之條件,施
予相關課程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