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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廢止)
第 8 條
導師從事輔導工作,除以個別輔導、家長會談或家庭訪問等方式實施外,
亦得舉辦座談會、體能活動、郊遊、參觀訪問等團體活動,每六個月至少
舉辦一次。導師遇有特殊個案時,應送請輔導單位處理。輔導單位於必要
時,得簽請機構負責人核准,洽請專業人員協助之,並給予外聘人員適當
之酬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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