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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8 條
事業機構申請自行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其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二、講師交通費:核實列支。
三、教材費及文類用品費:以受訓員工人數計算。
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訓練者,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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