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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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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容單位應辦事項:
(一)收容單位應確實做好外藉勞工收容事宜,適時提供諮詢等服務,但
      不得於無權代理下,逕行處理爭議事項。收容單位如經外勞授權處
      理爭議事項者,應報請由地方主管機關居間協調處理。
(二)收容單位應確實要求外籍勞工遵守相關規定,如發現其有行蹤不明
      等違反法令之情事,應隨即通報職訓局、地方主管機關及當地警察
      機關。收容單位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外勞發生逃逸者,得取消
      其收容資格一年。
(三)收容單位應確實遵守本要點及其他法令等規定。如有違反規定,經
      地方主管機關督促改善仍不改善者,職訓局除得不予補助收容經費
      外,並得取消其收容單位資格。
(四)被收容之外藉勞工,如涉及勞資爭議事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與相關法令儘速妥適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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