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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8 條
主管機關為增進就業服務工作人員之專業知識及工作效能,應定期舉辦在
職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為加強就業服務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宜由主管機關定期辦理就業服務工作人員在職
訓練。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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