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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就業諮詢時,應視接受諮詢者
之生理、心理狀況及學歷、經歷等條件,提供就業建議;對於身心障礙者
,並應協助其參加職業重建,或就其職業能力及意願,給予適當之就業建
議與協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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