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 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勞動 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勞動部代表二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修正第一項序文之機關及首長名稱。另配合「國家發 展委員會」之機關名稱,修正第六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機會,增訂第二項,本會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