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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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第 8 條
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
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勞動
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勞動部代表二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修正第一項序文之機關及首長名稱。另配合「國家發
    展委員會」之機關名稱,修正第六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機會,增訂第二項,本會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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