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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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第 8 條
本辦法所稱之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胸部 X  光攝影檢查肺結核。
二、梅毒血清檢查。
三、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
四、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但經醫師評估
    有接種禁忌者,得免予檢查。
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得依第二條所定人員之工作性質及香港或澳門地區
疫情,增、減或變更前項健康檢查項目,並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依該條例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痲瘋(癩)病,自該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應依該條例
修正為「漢生病」,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七款之文字。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業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
    公布,其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刪除,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下款次遞
    移。
二、衛生福利部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所定健康檢查項目,業已刪除「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項目,並將
    「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侵入性痢疾阿米巴)」修正為「濃縮法腸內寄
    生蟲糞便檢查(含痢疾阿米巴)」,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及修正第五款
    規定並移列第三款。
三、另依「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所定
    檢查項目名稱為「胸部 X  光攝影檢查肺結核」,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並移列第一款。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機關名稱變更,爰將第二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
    「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一、因應衛生福利部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衛授疾字第一一一二一00五一六號
    公告變更健康檢查項目,爰配合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原
    第四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款,並新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