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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所訂基礎訓練之課程如下:
一、一般課程:包括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法規、勞工法規、專業倫理
    及工作守則等。
二、專業課程:包括身心障礙專業課程、社會工作專業課程、諮商輔導專
    業課程及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專業課程、會談技巧、同理心訓
    練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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