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所訂基礎訓練之課程如下: 一、一般課程:包括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法規、勞工法規、專業倫理 及工作守則等。 二、專業課程:包括身心障礙專業課程、社會工作專業課程、諮商輔導專 業課程及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專業課程、會談技巧、同理心訓 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