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8 條
曾獲第六條獎勵之機關(構),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勵者,應提出
前次獲獎後之精進作法及成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取消楷模獎之規定,並為獎勵持續精進作為,規定獲獎者
    再申請獎勵,應提出較前次精進之作法及成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