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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程序如下︰
一、接案晤談後,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並應徵得當事人或其監
    護人之書面同意後執行之。
二、利用各類職業輔導評量方法評量個案潛能。
三、召開評量結果說明會。
四、提供具體就業建議等有關事項。
五、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六、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完成後,應移覆相關單位,並追蹤其成效。
職業輔導評量,應由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
前項職業輔導評量員之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
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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