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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第 8 條
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津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申請: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及僱 用獎助名冊。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影本。
三、政府或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所開具之推介卡
    。勞工保險卡影本。
四、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而減少僱用外國人,另應檢附已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放棄聘僱外國人之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函影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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