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 之教育訓練訊息。